• 第24课 美好的生活 The good life

    从法院对于同性婚姻的判决以及相关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十分有争议的问题上,在争论我们社会中的正义或权利问题的时候,想要保持中立,说“只是一个个人同意、自愿选择和自主的问题,我们不持任何立场”的想法行不通。即使法院想要在道德和宗教争议中保持中立,也做不到。在讨论权利和正义的时候,我们将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什么是“好”。将正义从“好”的问题中独立出来是做不到的

    当我们讨论正义和权利时,就不可避免的要讨论“好”。那么你在评价什么是“好”的时候,是否只能有一条原则、规则、格律或者标准?每次你碰到道德难题,都可以简单的加以运用?答案是:不!只有一条原则,并不是思考正义和善行唯一的方法,也不是最好的方法。回想之前我们所面对的讨论,那种道德推理的辩证方式,用的就是苏格拉底式的。罗尔斯称之为“反思的平衡”,指我们对特定事件的判断、以及我们这一判断其背后的一般原则之间,来回对比的过程。我们并未停留在最初的判断上,因为一开始的直觉判断可能是错的。而是在某些时候根据我们得出的这些原则来修正最初的判断,有时候则修正我们的原则。罗尔斯说道,这么做的意义在于,正义并不能从不证自明的前提中推导出来。要证明它,需要多种因素的相互支持。将所有的考虑因素都调配成一个连贯一致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方法,能够产生对正义的共识,但是达不成对美好生活、复杂的道德和宗教问题的共识。因为在多元社会中,对于什么是“好”有着多种理解,即使是那些有道德感的人,经过相当严密的推理,也会发现他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如果这种说法正确,那么人们对于正义的观点,同样也会存在多元的观点。有人支持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另一些人支持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还有人喜欢自由的市场理论。人们在正义和权利的问题上,与在什么是美好生活的观念上同样分歧重重。在这两种情况中,当我们不同意对方意见时,所做的事情都是相互进行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中,对于持不同意见和信仰的公民,尊重他们的方法,不是假装无视这些分歧的自由主义做法,而是应当与之交流,予以关注,有时候还要与之争论,有时候则需要聆听与学习。这样做并不保证道德上、宗教上的相互接触最后都会达成一致或者相互欣赏。但是这种对话、交流带来的尊重,在一个多元社会更为合适。我们在道德和宗教意见上发生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品质上存在一些根本的多元化差异。道德上相互交流,会让我们去欣赏不同人生所展现出来的不同的品质

    为什么人们要继续进行这些道德和宗教争议,即使它们引发的问题最终都不太可能得到解决?理由是,我们一直都生活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即使有时候这些问题无法回答,但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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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课 什么才是我们应得的? What do we deserve?

    关于收入、财富、机遇以及人生美好的事物,有三种不同的公正分配的理论。

     一. 自由主义。公正分配是一种自由交换的体系,自由的市场经济(free market system),是反对背景的一种完全平等。就是工作与职业应该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进步,超越了贵族与社会等级制度体系。但是完全平等仍然会带来结果的不公平。因为天平会倾向于那些偶然出生在富裕家庭、有机会接受优良教育的人。

    二. 择优体系。指公正的机遇均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但罗尔斯说,即使把所有人都放在同一起跑线,还是那些偶然的具有天赋的人会胜出。

    三. 平等主义。一个更加平等的公正分配的概念,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这不是一种将所有人拉平的公正,而是承认自然天赋与能力的差异,但是底层人民必须从他们的好运中获得福利。这也是再分配政策的道德基础。

    针对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至少有三种主要的反对意见:

    1. 差异原则是否妨碍了激励机制?比如,如果税负过重,企业家就可能选择关掉工厂去干别的,那很多人就会失业。罗尔斯的回答是,可以有激励机制,关键是税率的调整需要取得一个平衡点,能让有天赋的人去做适合的工作、同时底层人民又能从中获益。

    2. 来自于择优体系的质疑。这样是否伤害了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这些人有权享受他们所赚取的财富。罗尔斯说到,第一,即使是努力工作的精神和奋斗的意识,也是取决于家庭环境、社会及文化各方面的偶然性差异所造成的,这些都不是我们自己的功劳。第二,宣传努力的人,其实并不真正认为道义上的应得和努力有关,而是贡献。你做出了多少贡献?这才是择优体系分配的道义基础。但是谈到贡献,这又回到了我们自然的天赋与能力方面,而不仅是努力。而且,并不是我们做出了贡献才拥有那些天赋,而是取决于某个社会碰巧认可这种素质

    3. 来自于自由主义的质疑。难道我们不是自我拥有的?差异原则把我们的天赋与努力看做公共财富,违反了我们拥有自己的概念,如果你违背意愿的向人们征税,那是一种强迫和盗窃。罗尔斯说,对于天赋与努力的自然分配,既公正又不公正。人在社会某个阶层出生并非不公正,这些都是很简单自然的事实。到底公正与否取决于社会如何处理这些实际现象。他认为,人们也许并不真正自我拥有,但这并不意味这政府可以对人们任意调拨。我们最初在“无知的面纱”后面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自由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等。我们必须理性思考,是否理所当然的拥有权益,那些个人基于自身天赋努力、在自由市场所取得的成果的权益。罗尔斯说,经过深思熟虑,我们会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维权、尊重个人权利、坚持个人尊严。

     

  • 第14课 协议就是协议 A deal is a deal

    这节课先谈康德绝对律令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他认为真正制定法律的大会中,人与人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和目标,手握不同的谈判筹码和博弈能力,知识也存在差异,因此他们协商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一定公正,也不一定正义。康德说,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它拥有毋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能促使每一位法律制定者都与全国人民利益相同。

    现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对这种虚拟协议作了详细说明。罗尔斯的正义论同康德的理论在两个重大方面非常相似。首先,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他说,基于正义,人人都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社会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之。正义所保障的这些权利,不附属于政治交易。第二个相似之处是,正义的原则能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中得出,不一定要来自于真实的缔约过程。罗尔斯用了“无知的面纱”对此做了精彩的阐述。

    要想获得正义,获得我们必须尊重的那些基本权利,就要想象人们聚在一起,选择集体生活方式的原则,但同时都站在无知的面纱后,对我们自身的特质却一无所知,不知道我们的种族、阶级、社会地位、力量、弱点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同意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这就是虚拟契约如何起作用的方式。问题是,虚拟契约同真实契约相比,道德力量究竟如何呢?这需要先考察真实契约的两个问题。

    1. 真实契约有怎样的效力?有两种。第一,真实契约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这点指向自律。当我签订协议时,我就接受了自己的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独立于其他因素。第二,真实契约是互惠互利的工具,这点指向互惠的理念。义务由此产生,只要你为我做了事,我就对你有义务。

    但是,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是公平的,比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知识有差异、议价能力不同。“同意”甚至不是产生义务的必要条件,这点相当有争议。即使没有双方同意的条款,如果存在互利互惠,然后有一方得到了利益,那么义务随之就产生了。

    2. 真实契约缔造过程中,如何保证契约内容和条款的公正性?康德和罗尔斯认为,真实契约产生不了公正性,至少靠它本身不行。它不是一个自洽的道德工具。总是可以问,我们同意的东西是否公平,这么一个协议不能保证条款的公平。美国的宪法就允许奴隶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