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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2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22课 我们的忠诚在何处 Where our loyalty lies
对于共同体主义,存在一些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是,如果义务源于共同体成员资格和身份,而这样的身份属于多种共同体,那可能意味着我们的义务有时候要相互冲突。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义务也许能在直觉上引起共鸣,但这实际上指向的是情感、是某种情绪化的东西,并不是真的道德义务。还有一种意见承认对家庭和国家的义务,只要我们愿意承担对共同体责任、表达对共同体的忠诚,不违背我们作为人的普遍要求和自然义务,因此第三种义务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这些自由主义的声音反对那种并未经过一致同意的、维持团结和共同体成员的义务,例如爱国主义。他们也承认有爱国的义务,但所有的爱国义务、或者共同体成员身份的义务,实际上都建立在自由主义观念的基础上,并且能够和这些观念相容:一致同意(默认或者明示)以及互惠。
有种担忧认为,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在多种何谓好的生活观念中,不偏不倚的找出正义的原则。因为他们也许生活在任何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中。假设共同体主义者的看法正确,即权利并不优先于何谓好的观念。取而代之的,公正和权利不可避免的要追随何谓好的观念,那就意味这,公正仅仅是一种习俗惯例的产物,是一种特定时间和团体中流行的价值。如果我们不能找到正义的独立原则,那么正义就会简单的被当做一种信仰或者忠诚,被当做共识、价值、习俗等流行的价值。这是思考正义的适当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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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8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1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21课 共同体的要求 The claims of community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他认为,建立某种公平的权利框架,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对美好生活的观念,这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正义的基本规则置于任何一种特定美好生活的观念的基础上,是另一回事,而且会带来强迫的风险。宪法和法律不应当隐含、支持或推崇任何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与自由相悖。
康德提供的自由的道德主体强而有力,在作出自主行动时不受任何束缚,不被任何并非自己选择的历史纽带、传统、承袭所束缚。然而,共同体主义者批评这种个人自由主义,它遗漏了政治生活的全面性,无法解释对于某些道德和政治义务,我们何以普遍认可甚至推崇。包括维持共同体成员资格、忠诚、团结的义务,以及其它我们不必经过一致同意的道德要求。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提出了一种“叙事式自我”的观点。他认为人本质上是一种讲故事的生物,我只能先回答“我在这个故事中属于什么部分”,才能回答“我应该做什么”。这种观点将自我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身在其中的历史、传统和共同体,那种个人自由主义反映出道德的肤浅和缺乏责任感。他说,这种责任感来源于集体责任、或是从历史记忆中流传下来的责任。比如,一些当代美国人对于过去奴隶制带给黑人的影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我又没拥有过奴隶”。或是一些1945年后出生的德国人,相信纳粹对犹太人的恶行,同他们没有道德上的关联。麦金泰尔认为这种遗忘历史的态度,会导致道德缺失。我们如何确定自己的义务,不能也不应当同界定我们的生活历史相互分开。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道德和政治义务可以由两种方式产生。一些自然义务是作为人类必须要承担的,即将人视为人加以尊重的义务。还有一些自愿的义务,是我们针对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通过承诺、同意或者合同产生。
但共同体主义者认为还有第三种义务,即维持团结、忠诚或成员资格。这是自然义务和自愿义务都不能涵盖的。这种义务并非通过一致同意而产生,而是由叙事性的共同体成员资格产生。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家庭成员的义务,抚养的义务,赡养的义务;以及爱国主义,保卫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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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14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14课 协议就是协议 A deal is a deal
这节课先谈康德绝对律令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他认为真正制定法律的大会中,人与人有着不同的利益、价值观和目标,手握不同的谈判筹码和博弈能力,知识也存在差异,因此他们协商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一定公正,也不一定正义。康德说,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它拥有毋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能促使每一位法律制定者都与全国人民利益相同。
现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对这种虚拟协议作了详细说明。罗尔斯的正义论同康德的理论在两个重大方面非常相似。首先,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他说,基于正义,人人都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社会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之。正义所保障的这些权利,不附属于政治交易。第二个相似之处是,正义的原则能从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中得出,不一定要来自于真实的缔约过程。罗尔斯用了“无知的面纱”对此做了精彩的阐述。
要想获得正义,获得我们必须尊重的那些基本权利,就要想象人们聚在一起,选择集体生活方式的原则,但同时都站在无知的面纱后,对我们自身的特质却一无所知,不知道我们的种族、阶级、社会地位、力量、弱点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同意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原则。这就是虚拟契约如何起作用的方式。问题是,虚拟契约同真实契约相比,道德力量究竟如何呢?这需要先考察真实契约的两个问题。
1. 真实契约有怎样的效力?有两种。第一,真实契约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这点指向自律。当我签订协议时,我就接受了自己的义务,这包含着某种道德力量,独立于其他因素。第二,真实契约是互惠互利的工具,这点指向互惠的理念。义务由此产生,只要你为我做了事,我就对你有义务。
但是,两个人同意进行某种交易,这并不能说明他们的协议条款是公平的,比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知识有差异、议价能力不同。“同意”甚至不是产生义务的必要条件,这点相当有争议。即使没有双方同意的条款,如果存在互利互惠,然后有一方得到了利益,那么义务随之就产生了。
2. 真实契约缔造过程中,如何保证契约内容和条款的公正性?康德和罗尔斯认为,真实契约产生不了公正性,至少靠它本身不行。它不是一个自洽的道德工具。总是可以问,我们同意的东西是否公平,这么一个协议不能保证条款的公平。美国的宪法就允许奴隶制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