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课 共同体的要求 The claims of community

    康德反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他认为,建立某种公平的权利框架,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对美好生活的观念,这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正义的基本规则置于任何一种特定美好生活的观念的基础上,是另一回事,而且会带来强迫的风险。宪法和法律不应当隐含、支持或推崇任何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与自由相悖。

    康德提供的自由的道德主体强而有力,在作出自主行动时不受任何束缚,不被任何并非自己选择的历史纽带、传统、承袭所束缚。然而,共同体主义者批评这种个人自由主义,它遗漏了政治生活的全面性,无法解释对于某些道德和政治义务,我们何以普遍认可甚至推崇。包括维持共同体成员资格、忠诚、团结的义务,以及其它我们不必经过一致同意的道德要求。

    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提出了一种“叙事式自我”的观点。他认为人本质上是一种讲故事的生物,我只能先回答“我在这个故事中属于什么部分”,才能回答“我应该做什么”。这种观点将自我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身在其中的历史、传统和共同体,那种个人自由主义反映出道德的肤浅和缺乏责任感。他说,这种责任感来源于集体责任、或是从历史记忆中流传下来的责任。比如,一些当代美国人对于过去奴隶制带给黑人的影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我又没拥有过奴隶”。或是一些1945年后出生的德国人,相信纳粹对犹太人的恶行,同他们没有道德上的关联。麦金泰尔认为这种遗忘历史的态度,会导致道德缺失。我们如何确定自己的义务,不能也不应当同界定我们的生活历史相互分开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道德和政治义务可以由两种方式产生。一些自然义务是作为人类必须要承担的,即将人视为人加以尊重的义务。还有一些自愿的义务,是我们针对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通过承诺、同意或者合同产生。

    共同体主义者认为还有第三种义务,即维持团结、忠诚或成员资格。这是自然义务和自愿义务都不能涵盖的。这种义务并非通过一致同意而产生,而是由叙事性的共同体成员资格产生。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家庭成员的义务,抚养的义务,赡养的义务;以及爱国主义,保卫国家的义务。

     

  • 第20课 自由 v.s. 恰当 Freedom vs Fit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有两方面的描述。一方面被称之为“目的论”,为了分配正义我们首先必须弄清关于该问题的社会活动的目的;另一方面,正义对于他是一种恰当(Fit),以人们的美德和长处,对应恰当的角色。

    我们来检视一下亚里士多德对于奴隶制的辩护。他说,奴隶制是必要的,这样某些公民才能摆脱艰苦的手工劳动与杂活,去参加集会,研讨政治。更重要的是,奴隶制是公平和恰当的,有一些人天性就适合当奴隶,无法参与政治生活,他们的本性就是要被统治。但他也承认将战俘唤作奴隶是一种强迫,因为这不是他们适合的角色。

    但是,如果公正是关于人们恰当的担任社会角色,那么自由如何体现呢?我选择自己的社会角色与生活目标的权利又在哪里呢?罗尔斯和康德否认正义的目的论,它没有给自由留下空间,威胁到了公民享有的同等基本权利。

    目的论的另一个致命问题是,就算在高尔夫运动的内在本质是否包含行走这种不大的问题上,人们也难以达成一致。那么如何能指望我们能在更为重要的问题上,比如决定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最终目标时,能达成一致呢?如果我们不能同意什么是我们公共生活的目的和善的话,我们怎么能把正义和权利建筑在一些不明确的目的、善等信念之上呢?因此现代的政治哲学家认为,正义、权利和宪法不能建筑在任何特殊的善的概念、或政治生活的目的上。相反应该提供一种权力结构,让人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善的概念和生活的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罗尔斯这样的平等主义者和康德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拒绝将正义捆绑在善的概念上的原因。

  • 第19课 好公民 The good citizen

    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中心观点,推理正义和我们拥有哪些权利,就不可避免的要思考政治活动的目的。他认为,政治生活就在于塑造公民的品格和美德,以及实现美好的生活,这才是国家、政治共同体的最终目的和追求。注意这点和现代的政治哲学观点有很大不同,后者认为政治的要点不是塑造公民的道德品质,而是尊重个人自由,让我们能够自主选择我们自己的价值和目的。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分配正义的原则,以及谁该拥有政治权利的原则。那些为了塑造公民美德做出最多贡献的人,在政治共同体中,应该在政治统治中获得最大份额,并在城邦中享有荣誉称号。如此,他把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和政治生活的目的联系起来。 亚里士多德说,只有生活在城邦中,在政治生活中,我们才可以锻炼语言的清晰的理解能力,这样才能讨论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认清人类的本性。而这些对于实现美好生活都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