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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4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24课 美好的生活 The good life
从法院对于同性婚姻的判决以及相关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十分有争议的问题上,在争论我们社会中的正义或权利问题的时候,想要保持中立,说“只是一个个人同意、自愿选择和自主的问题,我们不持任何立场”的想法行不通。即使法院想要在道德和宗教争议中保持中立,也做不到。在讨论权利和正义的时候,我们将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什么是“好”。将正义从“好”的问题中独立出来是做不到的。
当我们讨论正义和权利时,就不可避免的要讨论“好”。那么你在评价什么是“好”的时候,是否只能有一条原则、规则、格律或者标准?每次你碰到道德难题,都可以简单的加以运用?答案是:不!只有一条原则,并不是思考正义和善行唯一的方法,也不是最好的方法。回想之前我们所面对的讨论,那种道德推理的辩证方式,用的就是苏格拉底式的。罗尔斯称之为“反思的平衡”,指我们对特定事件的判断、以及我们这一判断其背后的一般原则之间,来回对比的过程。我们并未停留在最初的判断上,因为一开始的直觉判断可能是错的。而是在某些时候根据我们得出的这些原则来修正最初的判断,有时候则修正我们的原则。罗尔斯说道,这么做的意义在于,正义并不能从不证自明的前提中推导出来。要证明它,需要多种因素的相互支持。将所有的考虑因素都调配成一个连贯一致的观点。他认为这种方法,能够产生对正义的共识,但是达不成对美好生活、复杂的道德和宗教问题的共识。因为在多元社会中,对于什么是“好”有着多种理解,即使是那些有道德感的人,经过相当严密的推理,也会发现他们对很多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
如果这种说法正确,那么人们对于正义的观点,同样也会存在多元的观点。有人支持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另一些人支持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还有人喜欢自由的市场理论。人们在正义和权利的问题上,与在什么是美好生活的观念上同样分歧重重。在这两种情况中,当我们不同意对方意见时,所做的事情都是相互进行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中,对于持不同意见和信仰的公民,尊重他们的方法,不是假装无视这些分歧的自由主义做法,而是应当与之交流,予以关注,有时候还要与之争论,有时候则需要聆听与学习。这样做并不保证道德上、宗教上的相互接触最后都会达成一致或者相互欣赏。但是这种对话、交流带来的尊重,在一个多元社会更为合适。我们在道德和宗教意见上发生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品质上存在一些根本的多元化差异。道德上相互交流,会让我们去欣赏不同人生所展现出来的不同的品质。
为什么人们要继续进行这些道德和宗教争议,即使它们引发的问题最终都不太可能得到解决?理由是,我们一直都生活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即使有时候这些问题无法回答,但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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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3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23课 辩论同性婚姻 Debating same-sex marriage
有两种方法可以将正义和好联系在一起。一种是相对的方法,思考权利和正义,要看过去某个假定的群体、假定的时代里,占主导的是什么价值标准,不能以某种外部标准来判断,而要把正义看作是那个时代特殊的传统。这种方法有一个问题,也就是把正义完全当做了传统的产物,看作是环境的结果,使得正义丧失了关键的特征。正如为奴隶制辩护的美国南部种族隔离者,他们要求保持传统的生活方式。
另一种方法,正义则与善的观念联系起来,正义的原则是否合理,不是依靠某一特定时刻或特定地点占主导的价值标准,而是根据它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或它的目的是否本质是好的。以非相对性的观点,来判断是否认可某个权利,看它是否尊重或促进某种重要的善行。严格来说第二种方法不是共同体主义,不是让某个共同体来定义什么是正义。这种方法有个很大的挑战,我们怎样才能定义“好”?在多元社会里,人们对于好的观念、对善行有不同的看法,这些争议也激励人们尝试找到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目的、意义的正义和权利准则。当我们讨论正义,是否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好”?教授的回答是:是的,不可避免!
针对这个问题,课堂上展开了关于同性婚姻的辩论。除了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这里还有第三种意见,政府和法律不应该在什么是“好”的问题上观点一致。我们生活在多元时代,人们有不同的道德和宗教信仰,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在不同的观点中保持中立。因此政府应该不再插手婚姻,无需承认任何种类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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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哈佛大学公共课 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22 - [哈佛公开课Justice]
第22课 我们的忠诚在何处 Where our loyalty lies
对于共同体主义,存在一些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是,如果义务源于共同体成员资格和身份,而这样的身份属于多种共同体,那可能意味着我们的义务有时候要相互冲突。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义务也许能在直觉上引起共鸣,但这实际上指向的是情感、是某种情绪化的东西,并不是真的道德义务。还有一种意见承认对家庭和国家的义务,只要我们愿意承担对共同体责任、表达对共同体的忠诚,不违背我们作为人的普遍要求和自然义务,因此第三种义务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这些自由主义的声音反对那种并未经过一致同意的、维持团结和共同体成员的义务,例如爱国主义。他们也承认有爱国的义务,但所有的爱国义务、或者共同体成员身份的义务,实际上都建立在自由主义观念的基础上,并且能够和这些观念相容:一致同意(默认或者明示)以及互惠。
有种担忧认为,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在多种何谓好的生活观念中,不偏不倚的找出正义的原则。因为他们也许生活在任何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中。假设共同体主义者的看法正确,即权利并不优先于何谓好的观念。取而代之的,公正和权利不可避免的要追随何谓好的观念,那就意味这,公正仅仅是一种习俗惯例的产物,是一种特定时间和团体中流行的价值。如果我们不能找到正义的独立原则,那么正义就会简单的被当做一种信仰或者忠诚,被当做共识、价值、习俗等流行的价值。这是思考正义的适当方法吗?







